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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教作為“國民宗教”的可能性基礎仍然存在

2019-09-10 14:28:00  作者:  來源:儒家網

  摘要:“國民宗教”,是指一個國家在漫長的歷史沿革中,于國人中長期存在的,具有普遍性的宗教信仰。儒家、儒教是否為宗教之所以在今天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,原因即在于,作為宗教信仰的“神靈”系統,于儒家、儒教義理而言,不一定居于核心位置。“儒家”產生之前、之后,“儒教”存在的形態并不相同。國人近年來向自身文明的復歸,意味著儒教作為“國民宗教”的可能性基礎仍然存在。而此一基礎,也是儒家復興的根源所在。

  關鍵詞:儒家;儒教;國民宗教;儒家復興;

  儒家宗教性問題,自以西方話語“religion”翻譯為“宗教”始,就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。晚近以來,任繼愈先生提出儒家宗教說,李申先生繼其后,此說引起儒學研究者的激烈批判。近年以來,大陸儒家再興,與儒學研究者的爭論不同,以蔣慶、陳明為代表的大陸新儒家頗注目于儒家的宗教性維度。蔣先生力主儒教“國家宗教”說,陳明先生則持儒教“公民宗教”論。有鑒于此,近日,姚中秋先生從大陸儒家內部,對此趨勢提出批判。他說:“就歷史事實而言,儒家從來不是宗教;就現實的發展方向而言,儒家也不應當成為宗教”,并道出自己的焦慮,“儒教說已構成儒家復興之障礙”。[1]由此給出結論,儒教是“文教”,儒家與宗教之格局為“一個文教,多種宗教”,[2]歷史上如此,儒家未來發展方向也是如此。姚先生的說法很快遭到儒門內部的反駁,韓星先生近日撰文提出商榷。其焦點集中于“從禮樂文化中的祭祀傳統”,來說明與“內在超越”相并行,儒家尚有以祭禮為代表的“外在超越”的宗教性維度。[3]

  以上所述,乃近日儒教問題爭論再起的一個概況。“儒教”問題是筆者一直關注的問題,數年前曾撰《回溯歷史,重建儒教》[4]一文,并指出,儒教是有兩千多年歷史綿延的傳統宗教,并從國家宗教、民間宗教、士人宗教三種形態考察了儒教的傳統形態。嚴格說來,當時焦點唯集中于“國家宗教”、“士人宗教”之上,而未及于“民間宗教”。本文所論“國民宗教”,乃是基于此的再思考。

  •  一、“國民宗教”界定

  筆者所論“國民宗教”,是指一個國家在漫長的歷史沿革中,于國人中長期存在的,具有普遍性的宗教信仰。它首先是一個基于經驗現象的描述性概念。如美國的“國民宗教”是基督教(自最寬泛的意義言),伊朗的“國民宗教”是伊斯蘭教。同時,“國民宗教”又不以國別、地域為限。如基督教既是美國的“國民宗教”,也是英國的“國民宗教”。伊斯蘭教作為“國民宗教”同樣不局限于伊朗,在伊斯蘭世界普遍存在。儒教作為“國民宗教”同樣不拘泥于中國,韓國、越南等儒家文化圈,儒教同樣曾經作為“國民宗教”而存在。

  “國民宗教”不同于“國家宗教”,“國家宗教”具有較嚴格的政治、法律意義上的界定。具有“國民宗教”的國家,其“國民宗教”并不一定通過立法形式,或通過政治組織形式,被規定為、或體現為“國家宗教”。在英國,“國家宗教”是被明確界定的。在伊朗,伊斯蘭教作為“國家宗教”不僅體現于立法中,而且體現在政治組織形式中。在美國,作為“國民宗教”的基督教則并不以前兩者之形態,呈現為“國家宗教”。但是,這并不意味著基督教作為“國民宗教”在美國政治生活中不發揮作用。最為顯性的表現,莫過于美國總統就職儀式中手按《圣經》進行宣誓。這一點,在不以基督教為“國民宗教”的國家,根本不可能發生。至于深層次的作用,則具于托克維爾在《論美國的民主》中細致入微的觀察。而貝拉的“公民宗教”說,鏡鑒于宗教世界的神圣價值,表說公民社會。而他所論說的美國的“公民宗教”,也是奠基于基督教的價值基礎之上的。

  貝拉的“公民宗教”(civil religion),亦有譯為“國民宗教”者。筆者所論“國民宗教”,并非在civil religion上使用的。因civil religion雖借用了“宗教”的表述,但所指并非宗教。大陸儒家陳明借用“公民宗教”言說“儒教”,他的觀點其實已經在發生變化。最初借用此一概念時,他認為“儒教”就是貝拉所言一種現成的“公民宗教”。他認為:“如果說儒教是宗教將遇到許多理論難題的話,那么,說儒教是公民宗教則麻煩少得多。”[5]如我們所言,貝拉的“公民宗教”雖然并非直接指稱宗教,但它在現實中又總是奠基于某種具體宗教之上。當陳明說“儒教”就是“公民宗教”時,儒教則是不依傍于任何具體宗教的“公民宗教”。為解決這一理論困境,或者說現實困境,陳明轉向于作為宗教的儒教的重建,希望以此為未來的“公民宗教”奠定基礎。其實,當陳明將問題的焦點轉向儒教重建時,他已放棄了先前以“儒教”為“公民宗教”的論斷。“公民宗教”只是“儒教”的“功能描述”,而不再作為一個“實體指稱”了。[6]

  如果仍以“公民宗教”作為一個“實體指稱”的話,目下大陸儒家中以姚中秋所論“文教”,其實質性內容與“公民宗教”或最為接近。就civil religion而言,civil本有指向“文明”的向度,以“文教”對譯civil religion未必不可取,干春松先生對此就有所關注。[7]姚中秋之所以不取“公民宗教”說,或出于他對基于宗教維度考察政治的方法論上的不認可。干春松之所以強調從“文明”的角度來凸顯儒教,是因為“公民宗教”的語匯使用,會使其“被理解為必須與公民社會相關聯的‘政治性宗教’”。應該說,晚近以來儒家對儒教問題的關切,自康南海始,至蔣慶、陳明,均出于探尋政治出路這一前提性考量。這一點,或許背離了宗教首先在于個體生命、價值安立這一核心內涵。筆者使用“國民宗教”一詞,也在于首先剝離“國家”、“公民”等附著于宗教之上過多的政治意味。

  在《回溯歷史,重建儒教》一文中,筆者曾提出的“民間宗教”的層面。然重新思考此一問題,以“民間宗教”指稱“儒教”,并不適恰,故以“國民宗教”加以代替。“民間宗教”在今日宗教學界有特定的用法,一般是指針對傳統主流宗教(儒教、佛教與道教)的次生宗教,用于指稱“儒教”首先在語匯使用上并不合適。同時,“民間宗教”自形態而言,表現為多,“國民宗教”則呈現為一。陳明于“儒教”重建中,所論具有借鑒性經驗的三一教、一貫道等形態,都屬于“民間宗教”的范疇。筆者以為,視之為“儒教”之次生宗教則可,[8]視之為具有“國民宗教”性質的“儒教”的典型則不可。

  •  二、“儒教”界定

  嚴格而言,“儒教”與“儒家”概念不盡相同。蔣慶先生指出,“儒家是一個學派”,儒教則是“一個具有獨特文化自性的自足的文明體”。就兩者關系言,“儒學是儒教的教義系統與思想體系”,“儒學與儒教的關系相當于基督教神學教義系統與基督教的關系”。就歷史沿革言,“儒教的歷史長于儒家,夏、商、周‘三代’即有儒教”,并進一步將儒教歷史上推于伏羲畫卦開創中國文明的時代。[9]從語詞使用而言,“儒教”與“儒家”也不盡相同。比較有意思的是,從語匯使用上看,“儒家”反而早于“儒教”。如所周知,“儒教”一詞雖然在《史記》中就已出現,所謂“魯國皆以儒教”。[10]這里“儒教”顯然不是作為定名使用的。“儒教”作為定名的普遍使用,在佛教傳入中國以后,與之相伴的則為“三教”之名。如《晉書·宣帝紀》謂晉宣帝“伏膺儒教”,《魏書·崔浩傳》記錄天師寇謙之對崔浩語云:“當兼修儒教,輔助太平真君”。釋道安云:“然三教雖殊,勸善義一。”[11]《周書·武帝紀》載:“集群臣及沙門、道士等,帝升高座,辨釋三教先后。”

  使用“儒教”一詞與佛教、道教并稱,無論是佛教中人、道教中人,還是儒教中人,他們在使用此一詞匯時,無疑視其為一類的。這就像“儒家”在諸子百家時代,與“墨家”、“道家”、“法家”等并稱為“百家”,視其為一類。“儒教”之不同于“儒家”,猶“道教”之不同于“道家”。佛教的傳入,促成了道教的產生。道教就其產生根源而言,本于原有之道家,整合民間宗教,引入佛教義理乃至組織形式,由此而形成了與早期道家判然為別的“道教”。儒教則并沒有因佛教刺激而發生如許變遷,“儒教”亦未曾與“儒家”如此判然為別。換言之,“儒教”語匯的使用,用于指稱中國本土所固有的,與佛教相與為類之“教”。也就是說,我們不能從“儒教”詞匯使用的早晚來斷定“儒教”出現的早晚。但儒教與佛教用語的相伴使用,有助于我們理解儒教作為與佛教相類的宗教傳統。

  那么,儒教的具體所指究竟是什么呢?我們不妨從反對視儒教為宗教的論者的觀點入手,解決此一問題。如牟鐘鑒先生就認為,在儒家之外,存在著一個“宗法性傳統宗教”,此宗教形成于夏商周三代,至周而臻于成熟。他說:“周代在農業文明的基礎上建立起成熟的宗法制,宗教與政權、族權相結合,形成一套宗教的禮儀——郊社宗廟制度。周代宗教有兩大新特點:一是宗教活動典制化,二是將天命與德政聯系起來。”[12]

  在牟鐘鑒的敘事中,這個“宗法性傳統宗教”與春秋時興起的作為“人文主義思潮”的儒家是不可混淆的。姚中秋先生視儒家為“文教”,也指出以“天道信仰”為核心的“公共宗教系統”,“遠在儒家之前,它就已存在”,[13]而反對將其直接歸為“儒教”系統。其“文教”說,則立足于孔子。這就是說,他們雖然都反對視儒家為宗教,但都承認,在儒家之外,區別于佛教、道教,中國還有一個源遠流長的原生型宗教。我們知道,牟、姚所指稱的“宗法性傳統宗教”、“公共宗教系統”,源于三代乃至其前,但并未終止于其后。它形塑了中國人的宗教信仰,直至今日。其核心要義,概而言之,則為今人所習言的“敬天法祖”。其特征如此顯見,乃至有學者徑稱其為“天祖教”。[14]“天祖教”之名不經,鑒于其與儒家的密切關聯,乃至自孔子所開儒家承載了此宗教信仰的價值核心,筆者以為,除用傳統固有的“儒教”之名指稱之,別無它途。同時,基于這種信仰于國人而言的歷時性、普遍性,我們將此“儒教”視為吾國之“國民宗教”。

  此“國民宗教”產生于儒家,乃至于儒之名目出現之前,不足以構成我們稱之為“儒教”的障礙。這就像儒家五經之大部,儒家圣王“堯舜禹湯文武周公”,皆存在于儒之名目出現之前,并不妨礙我們將之視為儒家之經典,儒家之圣王。當然在儒家產生之前、之后,“儒教”的價值基礎、義理內涵并不相同。儒家產生之前,它作為一種自發的宗教發揮其相應的功能。儒家產生之后,其價值基礎、義理內涵則為儒家重新界定。以此而言,更見稱之為“儒教”的有效性。

  •  三、儒教“神”學

  儒家、儒教是否為宗教之所以在今天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,原因即在于,作為宗教信仰的“神靈”系統,于儒家、儒教義理而言,不一定居于核心位置。換言之,儒家、儒教的最高價值,并不是通過“神”來體現或承載的。筆者于《回溯歷史,重建儒教》中說:“不礙于天地大化之間,或有所謂‘神’者在。此‘神’則如今語之所謂‘神靈’、‘鬼神’,其意主于‘靈異’,但它有沒有神圣性,或其神圣性是如何體現的,則并不在于此。”[15]所強調的正是這一點。“神圣性”、“神圣價值”雖為現代語匯,但在古典話語中亦有同指,即孟子所言“美大圣神”,“大而化之之謂圣,圣而不可知之謂神”,“神”是立基于“圣”之上的。儒家、儒教的神圣價值不以“神”為承載,所以也沒有一套如道教、佛教與基督教一樣發達的“神學”,但我們不妨從這一角度來考察儒家、儒教。

  儒家之“神”的譜系載于祀典,概而言之,可以從“天人”兩個維度加以考量,此時“天”涵蓋了“地”。亦可從“天地人”三個維度加以考察,所謂“天神、地祇、人鬼”,針對天地人而言,有如此不同的稱謂,合而言之,統稱為“神”。祭祀的對象就是“神”,故祭祀環節中均有“降神”、“迎神”、“送神”。祭祀所設木主,亦被稱為“神主”。姚中秋先生以祭禮為“公共祭祀”,“公共宗教”,而否認其作為個人宗教的向度。“公共”確實是一個觀察維度,但以此而否認彼則不必。如于儒教祭祀而言,最為普遍的是祖先祭祀,同時也最能體現儒教作為個人宗教的向度,儒教“神”學之獨特特征于此亦最為顯見,我們不妨從此入手。

  以祖先祭祀而論,我們祭祀祖先,誠然是在祭“神”。但我們并不是因為他是“神”而祭祀,乃因其為我們的祖先而祭祀。“神”,只是祖先死后的一種存在狀態。這種存在狀態究竟如何,在儒家、儒教看來不必深究,也無法深究。鑒于祖先與我們血脈相連,儒家相信通過祭祀儀式,乃至祭祀者的誠敬,人與“神”,是可能有所感格的。所謂“祭如在,祭神如神在”,所謂“洋洋乎如在其上,如在其左右”,所言無非此意。祭祀者與所祭對象,只有曾于世俗世界中發生密切關聯,祭祀方可能是有效的,所以說“非其鬼而祭之,諂也。”祖先崇拜體現了儒家對于個體人的宗教情感的安頓,也蘊含了儒家的生死觀、不朽觀。

  人必然會死的,但是他的生命可以通過子孫后代的存在,以某種方式在現實世界得以延續,這是一種不朽。“不孝有三,無后為大”蘊含著這一層意思在。同時,逝者之神明、靈魂、魂魄回歸天地大化之間,通過子孫的祭祀,亦可得到有效安頓,這是另一重“不朽”。“無后”則意味著“絕祀”,在國人看來這是最大的不幸。對于無子以為繼者,會通過收養同宗子弟以為子嗣,使其“香火”得以延續。如其人已逝,他人有義務為其立嗣以承祭祀。對于那些因意外災害死亡,尸骸無人收葬,因而成為“孤魂野鬼”者,他者也有義務將其收葬,以安頓其魂魄。古代社會的民間慈善,此為一大端。在明代更通過國家制度,將“厲壇”規定為鄉里所必設者。作為民間節日的鬼節,七月十五,在比較普遍的地方民俗中正是為安頓“孤魂野鬼”所設。而明代厲壇祭祀,七月十五亦為舉行之日。在國人看來,或存于霄壤之間的逝者的“神明”、“靈魂”不可能永不消散,隨著它與此世的關聯逐漸淡薄,其靈魂或即銷鑠于大化流行之中。體現在祖先祭祀中,幾世之后也可能就親盡而絕了。除了那些對于家族、宗族有特殊意義的祖先,如始祖、始遷祖,乃至于對家族有特殊貢獻者。家譜、族譜的設置,有彌補此一缺憾的意味,故于國人而言,死后不能入家譜、族譜,是因其罪愆所遭致的莫大的懲罰。家譜、族譜,就是一個家族的歷史,和地方志、正史一樣,共同構建著國人的另一重不朽。在宗教領域,它們則分別對應于宗祠、地方祀典與國家祀典。

  祖先崇拜,這種私人性的宗教,亦有其公共性,其公共性限于家庭、家族、宗族這樣一個有限范圍內。祖先,是儒教“人鬼”、乃至“天地人”之神靈系統中,最為普遍的一種,它涵蓋了所有人,亦因此而成為儒教信仰最為基礎、最為核心的部分。同時,其公共性也最窄,局限于家庭、家族、宗族內部。“人鬼”,當然不局限于此。如富有儒教特色的鄉賢、忠良、節孝、名宦祠祀,乃至于具有特殊意義的文廟祭祀,各視其與此世之不同地域、不同人群發生的關聯,體現著不同的公共性。于相應之祀典者而言,各以其德、功、言享祀于不同的群體,獲致了除祖先這一身份而外更大的不朽。也因此,他的“神位”在其宗祠中也往往居于不遷之位。國人修家譜、族譜之時,也經常會將家族、宗族乃至于姓氏淵源追溯于如此諸般的祖先。于“人鬼”而言如此,于“天神、地祇”而言,莫不如此。儒家經典《禮記·祭法》如此概括納入儒教“祀典”的原則:“夫圣王之制祭祀也,法施于民則祀之,以死勤事則祀之,以勞定國則祀之,能御大災則祀之,能捍大患則祀之。……及夫日月星辰,民所瞻仰也。山林川谷丘陵,民所取財用也。非此族也,不在祀典。”[16]

  這就是我們前面所提到的,儒教的“神圣性”不體現于“神”本身,“神”只是一種或然的存在方式、存在狀態。從祖先崇拜中我們可以看到,每個人死了,都可以成為“神”。就這一點而言,“神”本身沒有善惡的意味,亦與神圣價值無關。天、地、人之間的“神”皆如此,列入公共祭典,享祀于民,在于其“皆有功烈于民”(《國語·魯語》)。同時,儒家也不去造“神”,只是提供納入祀典的原則。“有功烈于民”,某地,某一群體,祭祀什么“神”,完全取決于此地、此一群體的自我抉擇。當然,此一抉擇須不悖于儒家經典所界定的祀典原則,否則,即可能流入“淫祀”。同時,儒家對于祭祀禮儀亦有所規定,以嚴格“人”與“神”之界分。更為重要的,則為儒家對于祭祀者的宗教情感的落實、祭祀功能之界定,要而言之,《禮記》所言“報本反始”、“反古復始”可以盡之。

  《禮記·郊特牲》言及社祭時說:“社,所以神地之道也。地載萬物,天垂象,取財于地,取法于天,是以尊天而親地也,故教民美報焉。家主中霤而國主社,示本也。……唯社,丘乘供粢盛,所以報本反始也。”[17]“社”與五祀“中霤”,所體現的是“地”之“神道”,“地”承載了人與萬物,人們通過“社”與“中霤”祭祀,以“報”地之“本”。言及郊祭時又說:“萬物本乎天,人本乎祖,此所以配上帝也。郊之祭也,大報本反始也。”[18]這就是我們今日所常言的“敬天法祖”,此處則于“郊祭”中體現之,而稱為“大報本反始”。《禮記·祭義》言及宗廟祭祀時如此說:“君子反古復始,不忘其所由生也。是以致其敬,發其情,竭力從事,以報其親,不敢弗盡也。”[19]

  《論語》中曾子所言“慎終追遠”,具有同樣的意味。對于儒家而言,人的生命承載了太多的恩澤,祖先、圣賢、天地、日月、山川,莫不是我們生命的成就者。她們共同構成了人之所以為人之“本”,之“始”,理應在人們的祭祀儀節中,獲致其應有的尊崇。“報本反始”、“反古復始”,就是儒教于祭祀儀節之中,所體現的最為神圣的宗教情感,“誠”、“敬”等宗教情感均從此生發。此中亦有所謂“福報”問題,《禮記·祭統》云:“賢者之祭也,必受其福,非世所謂福也。福者,備也。備者,百順之名也。無所不順者之謂備,言內盡于己,而外順于道也。……是故賢者之祭也,致其誠信與其忠敬,奉之以物,道之以禮,安之以樂,參之以時,明薦之而已矣,不求其為,此孝子之心也。”[20]“不求其為”,即不為求“福”而祭祀。當然,如《祭統》所言,這只是“賢者”之祭。以一般人而言,無論是祖先祭祀,或是其他祭祀,在“報本反始”的同時,祈求獲福,也是一種很正常的心態,儒家并不反對。《禮記·郊特牲》即道出了國人祭祀的三種情態:“祭有祈焉,有報焉,有由辟焉。”[21]“由辟”指“弭災”而言,與“祈”一樣,可歸入“祈福”之類。三者之間,如報本反始、反古復始所體現的,“報”、“報本”是最為根本的。祈福、禳災,亦有其正當性。

  就“儒教”“神”學來看,“神”并不居于儒教所關切的中心。或者,換言之,儒家、儒教價值的“神圣性”維度,并不通過“神”而加以彰顯。這是儒教區別于其他宗教的獨特特色,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儒教作為“宗教”之實存。

  •  四、儒家與儒教

  上一節,我們闡釋儒教“神學”的時候,多用到“儒家”之稱謂,此“儒家”就是指孔子所開創者。而我們說明儒教神學、儒教教義多所征引的《禮記》,也正出于七十子后學之手。前面我們提到,“儒教”作為實存,追根溯源,早于“儒家”。但是,這里需要強調的是,“儒家”產生之前、之后,“儒教”存在的形態并不相同。追根溯源,“儒教”是華夏大地先民自發形成的“多神”的宗教信仰。此“多神”,不僅僅表現為“神”之多,在儒家產生之前,此“多”亦體現為不同地域、不同族群的人們,所信仰的“神”之不同,且彼此不相關、不相及,呈現為分散、雜亂的狀態。祖先崇拜,則為此雜多之中的普遍存在。

  孔子所處的時代,是一個“禮壞樂崩”的時代,“禮壞樂崩”,是與此宗教的瓦解相伴而生的。孔子與儒家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,就是重建“禮樂”。重建“禮樂”,并非再造一套“禮樂”制度,而是在古典的、殘破的禮樂儀節之中,斟酌損益,傾注儒家的義理價值,這就是孔子的“述而不作”。在私人宗教領域,祖先崇拜得以凸顯。在公共宗教領域,通過對于納入祀典的原則界定,禮節儀軌背后的價值彰顯,乃至對于“天道”觀念的義理闡釋,“神”雖然仍呈現為“多”,仍體現為地域、族群之“異”,但“天神、地祇、人鬼”,統之有元,會之有宗,有條而不紊。“神人”之際,“報本反始”、“反古復始”的意義界定,更使此種宗教不再流于一種“迷”信。換言之,孔子之前,華夏天下如“封建”制度所體現的,其宗教信仰處于一種雜亂、分散的“多”的狀態。此時,我們如以“儒教”指稱之的話,此儒教的表現形態則為發散性的“民間宗教”狀態。“禮崩樂壞”,舊有的秩序崩解,也為新的秩序的產生創造了條件。孔子應運而生,通過禮樂重建,“儒教”亦呈現為具有統一性的“國民宗教”的形態。今文經學家所言,孔子創制立法,托古改制,表現于宗教層面,則是如此。這是自文明形態而言的華夏天下的“大一統”,先于秦以后形成的“大一統”的政治格局,今文經學家言孔子為后世立法,立百王之法、萬世之法,也可以自此維度理解。

  至漢代,經過董仲舒等諸大儒的努力,儒學成為王官學。自宗教維度而言,則表現為儒家對于納入國家祀典的公共祭祀的重新厘定,儒教同時以“國家宗教”的方式而存在。儒生進入政治世界,通過對國家禮儀制度的厘定,對于祭祀儀節的規定,也促成了統一的“國民宗教”的進一步成熟。而漢家所謂“以孝治天下”,正是對于吾民普遍具有的祖先崇拜這一維度的進一步彰顯。最為漢儒所推崇的《孝經》,在我們今天看來,于“孝”之中承載了很多它本身所難以完全負荷的價值,使“孝”具有了很強烈的宗教意味。漢墓畫像石、畫像磚對于死后世界的豐富想象,體現了那個時代儒教作為“國民宗教”在民間的一種真實情態。

  析論至此,我們不妨再進一步探討“儒家”與“儒教”的關系。前面講到了,就所涵蓋的群體而言,儒家視儒教為窄。儒家最為嚴格的標準,則具于孔廟祀典。寬泛一些,則為儒學成為王官學之后,接受過儒家教育的儒生,以及由儒生而晉身的儒家士大夫階層,他們共同構成儒家群體的主體。統合而言,我們不妨稱之為儒者、儒士。這就形成了儒教與其他宗教的另一大不同。佛教、道教與基督教,除了普通的宗教信徒而外,皆有專門的神職人員,和尚、道士與傳教士。謂之“神職人員”,則他們的職責主要在于“人神”之溝通。概言之如此,各自的“神”學不同,情況亦不盡相同。如姚中秋所言,儒者并不擔此職責,[22]他也無法代替祭祀者實現“人”與“神”的溝通。這與儒教之“神學”相關。如前所論,“非其鬼而祭之,諂也”。在儒家看來,每個人都各有其應該祭祀的“神”。“應當”與不“應當”的標準,體現于“本”、“始”之中。就個體人而言,各有其所“本”、所“始”,因“報本反始”而祭祀,由本始所體現的“神”、“人”的息息相關性,使得在祭祀之中,“神”與“人”能夠實現“感格”。這一點,是別人所無法取代的。換言之,儒教也不需要作為溝通“神”、“人”中介的神職人員。

  另一方面,“儒家”與“儒教”,就其所涉內容之方方面面而言,“儒家”所涵容的遠為寬廣。在我們的敘述中,“儒教”只是自“宗教”的維度而立言,宗教的維度只是儒家所關心的向度之一,也并不一定是其核心向度。姚中秋所言“文教”形態,確實于儒家之存在形態而言,更為典型。或者換言之,“文教”涵蓋了“宗教”向度。即便是自“儒教”的宗教維度而言,如前所論,儒家也沒有將關注焦點集中于“神”本身,而是神人之際。“六合之外,圣人存而不論”,即指此而言。神人之際的現實表現,就是“禮樂”,因此儒教又被稱為“禮教”。自“禮教”而言,她突出了儒教作為宗教存在同時的另一個向度,所謂“教化”,禮樂教化。以“禮”而言,除了日常禮節而外,“冠婚喪祭”,多體現了儒家的宗教向度,與安頓人們的宗教情感息息相關。儒家的教化,由“禮”所體現的,則為通過相關儀軌的制定,寓教化于宗教,這是“神道設教”的一個重要內涵,也是由儒家“神”學所決定的。康南海張主“孔教”之時,希望在國家機構中設立“教部”以總領“國教”時,會說“禮部實教部也”,[23]這并非無因而至。我們今日重建禮樂,同樣不能忽視冠、婚、喪、祭之禮的宗教內涵。

  •  五、儒教與其他宗教

  姚中秋在“一個文教,多種宗教”的格局下如此言說中國宗教傳統:“放眼歷史、現實,在儒家文教體系之外,中國始終存在著豐富的宗教傳統。比如,在孔子始創儒家之前,華夏族群就已有源遠流長的多元神靈崇拜體系,比如祖先崇拜、各種各樣的神靈崇拜。這些崇拜皆有完整的宗教制度,比如明確的神靈,確定的祭祀儀式。這些宗教中的很多延續至今。”[24]此即我們前面講到的,孔子之前,發散性的儒教存在狀態。姚中秋又說:“儒生之外的普通中國民眾普遍崇拜一種甚至多種神靈,并成為某種系統的宗教之信徒。特別值得注意的就是,在中國,一個人可以同時信奉多個宗教:中國人通常信奉祖先崇拜,而同時,他信奉本地的一些神靈,又完全可以是佛教徒。這些信仰、宗教之間并不會在信奉者心靈中引起緊張或沖突,也并不為信仰、宗教所禁止。更為重要的事實是,儒生也普遍崇奉多種民間神靈,同時信奉社會上流行的宗教。”[25]這是孔子開創儒家之后,國人之宗教信仰狀態描述。用我們的話語來說,則中國人普遍信仰儒教,也并不完全排斥佛教、道教的“神”,這是由儒家“神”學所決定的。自祀典原則而言,儒教的“神”的系統是開放性的,因時、因地、乃至因人而異。既開放于本土的“神”,也有可能納入其他宗教的“神”。而儒教對于“神”本身世界的甚少關注,也為其他宗教的介入留有較大余地。

  姚中秋指出,這種宗教現象在儒生中同樣存在。在我們看來,同樣作為儒教信奉者,儒生信仰其他宗教的現象確實存在,但不具有普遍性。而且,這種現象的出現,往往在儒家的衰落期。兩漢、宋明,是孔子之后的儒家發展的兩個高峰期。魏晉至五代直至宋初,清以后,是儒家發展的衰落期。相對而言,這兩個時段(特別是魏晉至宋初),儒者流入異端的信仰更為普遍,所謂“儒門淡薄,收拾不住”。正是有此刺激,宋儒應對佛教的挑戰,重塑了儒家的“天道性命”之學,也重塑了包括宗祠在內的“家禮”儀軌,以在平民化社會中重新安頓人們的宗教情感。至于自明末興起的“三教合流”趨勢,是另一種宗教現象,與此略有不同,此不贅。對于普通民眾而言,雖崇祀如佛、道二教的“神”,但他的生命形態就根本上而言,仍可能是儒教形態的。如民間喪禮之中,多會請和尚、道士作法事,意在超度、安頓亡靈,因為它與儒教本有的魂魄觀念并不相沖突。表面上看,這里的確有一些實用主義的味道,假彼之儀軌,安頓逝者之亡靈,所謂“臨時抱佛腳”。但不能由此即得出國人的宗教觀就是實用主義宗教觀的結論。因為對于喪禮來說,“慎終”始終是更根本的,儒教儀節與此相伴而生。其他宗教儀軌如無悖于此,不妨姑妄聽之。當然,這一點同樣會遭致儒者的批判。而在一些恪守儒家儀軌的“家禮”、“家規”與“家范”中,對此則有嚴格的禁止。

  三教之中,佛教為外來宗教,為融入國人之宗教生活中,其自身也在不斷調適。如此,則產生了中國化的佛教。比較典型的形態如早先的禪宗,后起的人間佛教。明末以來,“三教合流”的現象,正是在此基礎上出現的。由此,基于儒道佛三教而產生了一些次生的、新興的民間宗教,如三一教、一貫道等,延續至今。三教而外,基督教進入中國甚早,但它在中國開始立足則晚在清王朝的崩潰,儒教秩序解體之后。這種現象顯然不能簡單歸因于王朝的打壓,士大夫的排擠。有的學者指出,在中國之所以能出現儒、釋、道三教在有所摩蕩的情況下和諧共處,是因為他們都屬于多神教。基督教則是一神教,具有排他性,故而難以融入傳統社會的宗教生活。這是真實的,同時也只是一個現象的描述。究其實質而言,如我們前面強調的,儒家的神圣價值、最高價值并不奠基于“神”性之上。這一點,佛教亦相類。“佛性”非“神性”,且基于人性,故“人人皆有佛性”,“人人皆可以成佛”,甚至“超佛越祖”。不將自身的最高價值、神圣價值、核心價值奠基于“神性”,方有對話、融合的可能。基督教在儒教秩序崩解之后,乘虛而入,至于其最終能否在中國大地落地生根,則取決于其能否再度的世俗化。至若基督教與伊斯蘭世界之所謂“文明的沖突”,從宗教的層面而言,其解決之道,仍然是宗教的進一步世俗化。就此而言,儒教、佛教都已無疑走在前面。

  六、儒教現狀及其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

  隨著王朝的崩解,儒教作為國家宗教的組織形態蕩然無存,中國宗教秩序也發生了極大變化。[26]時至今日,我們還可以說儒教是國民宗教嗎?對于這一點,筆者仍然保持審慎的樂觀。以祖先崇拜而言,在國人之中仍以很大的比例存在著。近年以來,修祠堂、修家譜、族譜、乃至宗親會、同姓大會的風行,無不與此相關。同時,由祖先崇拜所衍生的“家道”觀念,對于國人而言無疑具有更大的普遍性。由此而進一步喚醒人們“報本反始”的宗教情感,重樹國人的“不朽”觀念,也許并非難事。祖先崇拜之外,在儒教作為國家宗教時被納入公共祭祀的天地、日月、社稷等祀典系統,在今天或者未來,能否發揮其宗教功能,或以怎樣的方式發揮功能,這的確是一個問題。是再度進入“國家”的政治世界,還是由儒者主導,發揮其公共性的功能?此則關涉于儒家的存在形態問題,當然,也同樣會牽涉到儒教、儒家義理價值的再度闡發。

  這里,我想說一下蔣慶先生的實踐。蔣慶在曾提出儒教的上行路線、下行路線。上行路線是他所希望達成的儒教重新成為國家宗教的目標,下行路線則是一時權宜之計。以下行路線而言,即在社會層面再興儒教。孔圣堂與儒士社,均代表了儒教下行路線的宗教實踐。

  孔圣堂是基于傳統文廟基礎上,擴大傳統文廟的公共性,使其承擔儒教更多的公共性功能。組織形態如此,儒家、儒教的義理內涵必然也會出現相應的調適。如蔣先生在重塑婚禮時指出,對于儒教而言,最為神圣性的場所為文廟,以文廟作為婚禮舉辦場所,最具有神圣性。基于此,孔圣堂也在進行相應的婚禮嘗試。而儒教傳統的婚禮的神圣性,則是通過宗祠體現的。之所以作出如此變革,或亦基于城市化對于人們傳統生活方式的改變。儒士社的實踐,或體現了儒教下行路線的另一種不同方案。如他們會在相應的宗教活動誓詞之中,使用諸如“我信仰昊天上帝”這樣的話語。“昊天上帝”,是“郊天”祀典中,用于定名“天”之“神位”的話語。如此用語,更多的是孔子之前,儒教作為原生宗教的信仰形態的延續。如蔣慶所言,他就是人格神,具有很強的位格化形態,經典之中更普遍的稱呼為“上帝”。孔子之后,天道信仰凸顯,位格化的“上帝”用語逐漸模糊化。于天地大化流行之間,或有其主之者,如果給他一個稱謂的話,可稱之為“上帝”。宋儒所言“主宰之謂帝”,指此而言。然儒家的神圣性奠基于“天”、天道”,而并非位格化的“上帝”。所以,佛教傳入之后,國人以“梵天帝釋”對譯相應的稱呼。伊斯蘭教傳入,即開始以“天主”對譯其唯一神。后來,基督教進入中國,“天主”、“上帝”稱為了對譯其唯一神的常用話語。這一點,于儒家、儒教而言,并沒有太多的障礙,即在于儒家的神圣性并不奠基于此,否則,亦不會將如此稱謂輕易給予其他宗教。另一方面,對于佛教的釋迦牟尼,稱之為“西方圣人”,伊斯蘭教的穆罕默德,也稱之為圣人。對于基督教的耶穌,亦稱之為“西方圣人”,其經典則冠以《圣經》,此則見儒家博大、包容之情懷。換而言之,宗教的神圣價值對話,也只可能立基于“圣”,基于“神”,則并無可說。儒士社的實踐,從這一點看,與傳統相較,加厚了儒教的“神道”意味。這里也牽涉到儒家、儒教的義理變革,所以蔣慶先生會批評宋儒為“妄臆天道”。近來,儒士社的實踐關注點開始注目于“宗族”、“宗祠”,這一點無疑更為切實。

  儒教下行路線的宗教實踐,是康南海、陳煥章的“孔教”、“孔教會”實踐的延續。以基督教為參照,希望借助對于“天”的信仰的重新定位,對于“孔子”的重新定位,由超驗世界的重新界定,嘗試建立一個和基督教一樣的,更具“統一性”形態的儒教,以應對基督教的挑戰。與蔣慶加厚儒教“神道”意味的宗教改革方向完全相反的,則是姚中秋先生近日提出的儒“文教”觀。自儒教的視野而言,此方案是進一步削薄儒教的“神道”意味,儒家進一步世俗化。將“神道”信仰皆歸入其他宗教,儒家并不與任何具體宗教發生直接關聯,與其他宗教的關系則體現為“神道設教”。由此,儒學再度進入國家政治世界之中,進入國民教育體系,發揮其相應的功能。這里,既有基于西方“政教分離”原則的考量,同時,也有對于儒教現實存在狀態的妥協。

  陳明先生最初以“公民宗教”為儒教之“實指”,與姚中秋今日之“文教”說最為相近。后來則以“公民宗教”為儒教的功能描述,轉而關注作為實體的儒教的重建。目前,他的視野集中于作為實體性的儒教次生宗教一貫道、三一教等作為民間宗教的存在形式的考察。而他對于傳統形式書院的執著,不能不說是其儒教情結的一種體現,其中,也蘊含了儒教應對城市化的挑戰的考量。相對而言,陳明是溫和的儒教派,韓星也可歸于其中。前所論孔圣堂、儒士社的宗族建設,陳煥章的孔教會及其在香港的存在,也均有其不失于溫和的一面。

  以上是大陸儒家在重建儒教時的幾種努力方向。本文所論“國民宗教”,是基于歷史的一種現象描述。同時,基于經驗所見,國人近年來向自身文明的復歸,意味著儒教作為“國民宗教”的可能性基礎仍然存在。而此一基礎,也是儒家復興的根源所在。至于包括組織形態等在內如何重建儒教的問題,筆者目下并無所見。就以上三種路向而言,或更傾向于溫和的儒教派。同時,對于儒家而言,宗教向度遠非其唯一向度。姚中秋“文教”說,基于儒家“文教”傳統,展開了儒家重塑中國政治秩序、社會秩序的豐富想象,也是儒家復興的必由之徑。二者相與相成,彼此并不一定相互排斥。

  注釋:

  [1]陳明:《儒家非宗教論》,《同濟大學學報(社會科學版)》2013年第4期。

  [2]姚中秋:《一個文教,多種宗教》,《天府新論》2014年第1期。

  [3]韓星:《以儒為主,多元整合:對秋風<一個文教,多種宗教>一文的商榷》,《天府新論》2014年第3期。

  [4]任文利:《回溯歷史,重建儒教》,陳炎、黃俊杰主編:《當代儒學》第2輯,第197-200頁,桂林: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,2012。該文以“士人宗教”為立論核心,在此前提下,論及“國家宗教”。“士人宗教”的概念提出,以“宗教”而言,取義非常寬泛,即蒂利希所言“終極關切”。筆者是基于自身對于儒家天道信仰的理解,特別是基于對宋儒所言“天道性命”的體會,從“終極關切”的角度指稱其為“宗教”。我所言“士人宗教”,與港臺新儒家言“人文宗教”指稱有相同者。但因不認可港臺新儒家以“內在超越”言“人文宗教“的雙重悖論性意味,故有“士人宗教”說。今日看來,“士人宗教”、“人文宗教”,都足以引發“宗教”概念的混亂,或以不用為佳。如果給儒家、儒教一個更具涵蓋性的指稱的話,姚中秋的“文教”說未必不是一個最為適恰的名目。當然,此“文教”涵攝“宗教”維度。至如“宗教”,不是一個單純的概念界定問題,基于經驗而言,皆指向于“神”、“神道”,筆者于本文中,正是基于此而言說儒家宗教向度的。

  [5]陳明:《對話或獨白:儒教之公民宗教說隨札》,陳明、朱漢民主編:《原道》第14輯,第53頁,北京: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,2007。

  [6]陳明:《儒教:作為一個宗教》,《哲學分析》2012年第2期。

  [7]干春松:《宗教、國家與公民宗教——民族國家建構過程中的孔教設想與孔教會實踐》,《哲學分析》2012年第2期。

  [8]準確地說,三一教、一貫道應該是基于儒釋道三教的次生宗教。

  [9]參見蔣慶:《關于重建中國儒教的構想》,蔣慶:《再論政治儒學》,第247-248頁,上海: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,2011。

  [10]《史記·游俠列傳》。

  [11]《廣弘明集》卷8《二教論》。

  [12]牟鐘鑒:《試論儒家的宗教觀》,《齊魯學刊》1993年第4期。

  [13]姚中秋:《儒家非宗教論》,《同濟大學學報(社會科學版)》2013年第4期。

  [14]“天祖教”之稱,張豐乾倡之于前,李英華應之于后。見張豐乾:《天祖教——中國傳統宗教述略》,http://www.confucius2000.com/confucian/rujiao/tzjzgctzjsl.htm;李英華:《論當代中國儒學發展前景兩大問題》,http://www.confucius2000.com/admin/list.asp?id=5553,均為2014年7月30日最后訪問。

  [15]任文利:《回溯歷史,重建儒教》,《天府新論》2014年第1期。

  [16]《四書五經》影印版,第255頁,北京:中國書店,1989。

  [17]《四書五經》,第145頁。

  [18]《四書五經》,第146頁。

  [19]《四書五經》,第260頁。

  [20]《四書五經》,第266頁。

  [21]《四書五經》,第152頁。

  [22]姚中秋:《儒家非宗教論》,《同濟大學學報(社會科學版)》2013年第4期。

  [23]康有為:《官制議》,轉引自干春松:《宗教、國家與公民宗教》,《哲學分析》2012年第2期。

  [24]姚中秋:《一個文教,多種宗教》,《天府新論》2014年第1期。

  [25]姚中秋:《一個文教,多種宗教》,《天府新論》2014年第1期。

  [26]楊慶堃先生《中國社會中的宗教》(上海:上海人民出版社,2007。)一書指出,在中國社會中發生重要影響的,并非佛、道兩個制度性宗教,而是外于此的分散性的宗教。他所言“分散性宗教”,有本文所指稱的儒教要素在其中,但并非全部。同時,從楊先生引據的方志史料而言,多本于民國時的方志。此時段的方志所錄,即是儒教作為國家宗教崩解后,除佛道二教外,散見的中國宗教狀態之呈現。

  溫厲,真名任文利,男,西歷一九七二年生。哲學博士。現為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員,弘道書院行政副院長。著有《心學的形上學問題探本》(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)、《治道的歷史之維》(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)、《國學舉要·儒卷》(合著)(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)等。

編輯:張曉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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