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玲:從“親親相隱”到“竊負而逃”——基于“生活儒學”新闡釋
來源:《當代儒學》作者:徐玲 2025-02-27 17:55
一、“生活儒學”指約
眾所周知,當代著名學者黃玉順建構出一套“生活儒學”體系,以此開展儒學現(xiàn)代化闡釋的新的可能。然而“生活儒學”的“生活”到底指什么?其實黃玉順所言的“生活”,不是日常所謂眼可見,鼻可聞,油鹽醬醋茶的生活,而是一種不可見,不可名的,不是東西的“生活”。它不是物,不是一個東西,它不是存在者,而是存在本身。黃玉順所言的“生活”,其實是無有物我之分,主客之別,無形上存在者,亦無形下存在者的存在本身,此可以借助老子所言的“無”來表示。老子言:“天下萬物生于有,有生于無。”(《道德經·第四十章》)黃玉順說:“‘生活’即存在,存在即‘生活’。”“生活”作為存在本身,“生活”即是存在。黃玉順說:“生活儒學之所謂生活,并不是此在的生活,亦即不是任何存在者的生活。這是我尤其要強調的生活儒學的一個基本觀念:作為大本大源的生活本身,先行于此在,先行于人,先行于任何存在者。沒有生活,就沒有任何存在者。”“生活儒學”的“生活”,不是任何此在的,任何存在者的生活,而是先于任何存在者,作為存在本身的生活。
而作為存在的“生活”給出了一切存在者,這里的一切存在者,包括形而上存在者與形而下存在者。正如黃玉順所論述的“生活”作為存在本身,先于一切存在者, 給出一切存在者,是一切的本源。一切形而下存在者,乃至形而上存在者者皆歸源于“生活”,而“生活”給出萬有一切。這是生活儒學的三級架構,黃玉順曾以圖表示:“生活感悟→形而上者→形而下者”,“生活本源→形而上學→形而下學”,此即生活儒學“觀念的生成”與“觀念的奠基”。意思是“存在即生活,生活即存在;生活之外,別無存在;一切存在者皆由存在給出,即皆由生活生成,亦即一切皆源于生活、而歸于生活。”而按黃玉順的意思“生活”又顯現(xiàn)為生活感悟,即“生活情感”與“生活領悟”,兩者其實是同一觀念層級的事情,而“生活情感”說到底就是愛的情感,即本源性的仁愛情感。
如此“生活儒學”的“生活”,在儒家的話語體系中,可以表示為仁愛。黃玉順言:“在儒家思想中,仁愛乃是存在、“生活”的顯現(xiàn),這是先行于所有一切存在者。”仁愛即是存在,仁愛即是“生活”,先行于一切存在者,一切存在者皆有仁愛給出,乃至作為主體的人亦由仁愛生成。黃玉順又言:“在原典儒學的觀念中,愛即存在,存在即愛;愛即‘生活’,‘生活’即愛。”所謂“愛所以在”,愛即是存在,愛即是“生活”,但這個愛不是差等之愛,而是“一體之仁”,于是我們可以說仁愛的本源情感給出一切存在者,給出物與我,給出觀念、制度與禮法。而黃玉順所言的“本源之情”,不是七情六欲的自然情感,也不是存在者世界的道德情感,而是作為存在的顯現(xiàn),是情感與情實未分的狀態(tài)。黃玉順說:“‘情’就兼有兩層基本含義: 情感(人情) ;情實(事情)。”他認為情感指人之情,即喜怒哀懼愛惡欲的情感。情實,指事之情,實情與情實。情感(人情)與情實(事情)還有一種未分的本然狀態(tài),也就是“本源之情”。此“本源之情”先行與任何主體,先行于一切道德情感,是一切存在者的源泉,而主體以及道德情感恰在“本源之情”中生成。而在儒家哲學中,仁愛乃其根本,作為本源的仁愛,給出了人的主體性,乃至一切形下的禮法、制度、觀念等,都由仁愛生成。如此作為存在本身的仁愛,可以為形下一切禮法觀念奠基。以上是“生活儒學”的一些簡要觀念。
總而言之“生活儒學”作為儒家現(xiàn)代化詮釋的方式之一,假如從“生活儒學”出發(fā),似乎可以開啟一些儒學問題的現(xiàn)代闡釋的一種新可能,甚至為當前學界的一些爭論提供新的視角,比如前幾年學界關于“父子相隱”與“竊負而逃”的一段公案。
二、“直”也非隱——子為父隱與證父攘羊
學界關于“父子相隱”,“竊負而逃”所引起的倫理爭鳴,其實在孔、孟那里本是不成問題的問題,而于近十多年似乎成一段公案。《論語·子路》篇關于“其父攘羊”問題,到底應該是“其子證之”還是“子為父隱”,這似乎是關涉情義與禮法沖突的問題。也就是到底是情義高于禮法,還是禮法重于情義,如此似乎形成情與法的沖突問題。但事實果真如此?孔子所說的到底是什么意思?
葉公語孔子曰:“吾黨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其子證之。”孔子曰:“吾黨之直者異于是。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矣。”《論語·子路》
黃玉順以為葉公與孔子所言“其父攘羊”之意,不在于是其子證之,還是其子隱之,而在于“直”,葉公與孔子其實是在對“直”的問題進行探討。葉公以為“其父攘羊,其子證之”,是其所謂“直”。而孔子以為“父子相隱”,“直在其中”。“直在其中”非是謂“此是直也”,如劉宗周所謂“無直名,有直理也”。孔子自然知曉葉公“直”之含義,但是孔子所言的“直”,不是葉公所言的“直”,其“直”具有更加本源的意義。“直在其中”其實所說的即在“父子相隱”之中,是更加本源的本真情感的顯現(xiàn),此“直”乃本源情感顯現(xiàn)的含義。黃玉順說:“所謂‘直’,就是當下的本真而直接的情感反應。而所謂‘其中’乃是說:在‘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’行為現(xiàn)象的背后,是‘直’的情感顯現(xiàn)。”“直”的背后其實是一種情感顯現(xiàn),是當下本真情感的直接反應。郭齊勇也認為“孔子之直則是一種情感之直”,“直”是一種“情感之直”。而更早之前,馮友蘭也從情感的角度來論述“直”,馮友蘭說:“直者由中之謂,稱心之謂。其父援人之羊,在常情其子決不愿其事之外揚,是為人情。如我中心之情而出之,即直也。今乃至證明其父之人羊,是其人非沽名買直,即無情不仁,故不得為真直也。”“直”是“由中”的含義,即“中心之情”直然而出,“父子相隱”其實是此“中心之情”的自然所發(fā)。由此觀之,“父子相隱”與“直”其實屬于截然不同的觀念層級,“父子相隱”就形下禮法言,“直”就存在本身的真情實感而言,二者討論的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。
而劉宗周于《論語學案》也解釋道:“直之理無定形,其發(fā)于本心,而無違忤者是……曰直在其中者,無直名有直理也,故曰從井非仁也,證父非直也,要于理之常而已。”如劉宗周所言“直在其中”,不是說這就是“直”,而是說直之理在其中。劉宗周以“直之理”解釋,而黃玉順以“直之本源情感”解釋,可以說有相通之處。此理無定,發(fā)于本心而不悖,此情亦若天理之流行,直然而已。他們皆將孔子所言的“直”歸到本源存在層次,無論是“理”還是“本源情感”,皆不同于“父子相隱”這個形下禮法層次。所以如果若將“直”與“父子相隱”歸結到同一觀念層次,糾纏于“親情”是否應該高于“禮法”,其實是不符合孔子討論的本意。
而“父子相隱”“直在其中”,其實應當回到存在本身而言,在本源情感境地中,假使我父攘羊,有司來告,我必無所思慮,直然對曰“攘羊者非吾父”。此本真情感的直接顯現(xiàn),如乍見孺子將入井,必有怵惕惻隱之心。但倘若父不慈,子不孝,確實難保其能“父子相隱”,然就本源情感來說,大概多數(shù)是如此的。而儒家本源之情乃仁愛之情,仁愛之情給出了父之為父,子之為子,倘若無此,尚不能以父子論之,何談父子相隱。故孔子所言“父子相隱”“直在其中”,孔子意旨不在“隱不隱”的禮法問題,而在“直”的本源情感直接顯現(xiàn)問題,此本源情感在儒家那里則為仁愛。故孔子與葉公此處探討的重點在于“直”,且孔子所謂的“直在其中”,其實指仁愛情感的本源顯現(xiàn)。此就存在本身而言,不是就禮法層面而言。恰如蒙培元所認為的,孔子此處關心的是“人的存在問題,而不是社會制度問題。”
關于“直”,孫應鰲于《四書近語》中言:“揆諸天理而順,即諸人心而安,無矯逆委曲之私,謂之直。”“直”即順諸天理,安諸人心,無私曲,無矯逆,是天理之流行,仁心之自發(fā),也就是黃玉順所謂“一體之仁”的情感顯現(xiàn)。聶豹于《困辯錄》曰:“人之生也直,直,本性也。”聶豹以“直”為人之本性所有,天性之常理。如郭齊勇說:“‘直’是至情,是天性之常,是內在人心,是人性本有。”而此天理之常,本性所有,究其根本是什么?恰如黃玉順所說:“所謂‘直’,其究極就是仁愛。”“‘直’就是‘仁’,即愛;或者說是淵源于仁、淵源于愛。”“直”其實就是生而有之的本真情感,即是仁愛本源情感的顯現(xiàn)。本源之情給出形下的行為、觀念,乃至禮法制度。在此情境中,表現(xiàn)為“父子相隱”。“父子相隱”的背后,是“直”的本真情感顯現(xiàn)。所以楊時曰:“父子相隱,人之情也。若其情,則直在其中矣。”又曰:“行其真情,乃所謂直,反情以為直,則失其所以直矣。”其所言“直”者,乃是就直然的真情而言,而并非說“父子相隱”即是“直”。故孫應鰲曰:“夫子謂直在其中者,最有味,不是就以隱為直也。”不是說禮法層次的“父子相隱”,即本真情感層次的“直”,而是“言有直,以成其隱也”,正是源自本真情感的“直”,才成就“父子相隱”的行為,乃至形下禮法制度的制作。所以董仲舒《春秋決獄》曰:“春秋之義,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甲宜匿乙,詔不當坐。”《漢書·宣帝本紀》詔曰:“自今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孫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”董仲舒的《春秋決獄》以及《漢書》中關于“父子相隱”以及“親親相隱”而不予以刑罰的禮法制度,正是由于本真的仁愛情感而作,也就是說形下的禮法制度,其實也需本源于仁愛的本真情感。
從中可以看出儒家禮法觀念中的一個問題即“禮出乎情”,如荀子所謂“稱情而立文”。但此情非私情,非感性情緒,而是本源的仁愛之情。一切形下禮法觀念制度皆源自于仁愛的本源情感,此仁愛非愛有差等的愛,而是萬物一體的“一體之仁”。此種仁愛的本真情感給出一切形下禮法、刑政、制度,而一切現(xiàn)存的禮法、刑政、制度的合理性,正當性,則需依據(jù)仁愛的本真情感而定量。
當然孔子此處對“父子相隱”的討論,并未涉及些許關于情是否高于禮法的論斷,更沒有徇情枉法的態(tài)度,孔子亦絕非視刑法如寇仇。孔子雖言:“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;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。”(《論語·為政》)然觀史可知舜亦流四兇,孔子亦誅少正卯。如《孔子家語》孔子曰:“圣人之治化也,必刑政相參焉,太上以德教民,而以禮齊之。其次以政焉導民,以刑禁之,刑不刑也。化之弗變,導之弗從,傷義以敗俗,于是乎用刑矣。”所以孔子本身其實并不反對刑法。
當然儒家雖然以為禮本于真情,法不違人倫,如此禮法方可流行于世而不相害,否則“法令滋彰,盜賊多有”(《道德經·第五十七章》)。但并不等于儒家即以為人情重于禮法,乃至徇人情而枉法令。《詩》云:“人而無禮,胡不遄死?”荀子曰:“人無禮則不生,事無禮則不成,國無禮則不寧。”(《荀子·修身》)儒家其實是贊同禮法、刑政的必要性,但儒家更加審思禮法、刑政的正當性,亦即是在經驗世界中一切禮法、觀念、行為及其制度的本源依據(jù)何在?現(xiàn)實社會中的禮法、刑政、制度是否具有現(xiàn)存的合理性,正當性,這需要回歸到存在本身,也就是仁愛的本源情感角度來思考。所以“其父攘羊”,是應該“子證”還是“子隱”,這一形下禮法制度的正當性,應該回歸到仁愛的情感本源去思索。形下禮法制度當是本源情感也就是仁愛情感的一體流行,然后方能于仁心仁性毫無阻礙。如果有所阻礙,禮之非禮,法之非法,禮法失去其正當性。所以仁之與禮,二者似二而一,一體之仁的流行發(fā)用即是禮,至善之禮的存在根源便是仁。以黃玉順“生活儒學”的觀念言之,二者統(tǒng)一于“生活”,一切皆“生活”而已。所以形而下禮法、觀念、行為、制度都應當是一體之仁的本源情感的流行,即當下“生活”的本真顯現(xiàn)。
三、竊負而逃——所樂者何?
關于“竊負而逃”問題,近來學界一些學者竟加上“典型的腐敗”,以權謀私的帽子,不禁感嘆“欲加之罪,何患無辭”。而孟子所說的真意到底是什么?其實可以從《孟子·盡心章》得到答案。
桃應問曰:“舜為天子,皋陶為士,瞽瞍殺人,則如之何?”孟子曰:“執(zhí)之而已矣。”“然則舜不禁與?”曰:“夫舜惡得而禁之?夫有所受之也。”“然則舜如之何?”曰:“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。竊負而逃,遵海濱而處,終身欣然,樂而忘天下。”
孟子的這段話,翻譯過來即孟子的弟子桃應問孟子:“舜貴為天子,皋陶身為執(zhí)法之士,假使舜的父親瞽叟殺人,皋陶該怎么辦?”孟子說:“皋陶執(zhí)瞽叟以就法而已。”桃應問:“難道身為天子的舜,不會阻止嗎?”孟子說:“舜怎會阻止,舜受命于天,代天理民,怎會因為殺人者乃其父,就壞了天下公義。”桃應問:“可瞽叟是舜的父親啊,舜該怎么辦?”孟子說:“舜會棄天下,竊負而逃,逃至蠻荒海濱,禮法之外,終身欣然,頤養(yǎng)老父,樂在其中,不知有天下。”
其實瞽瞍殺人,舜“竊負而逃”,本是孟子與弟子構設的問答,不是真有其事。《集疏》曰:“桃應之問,孟子之答,皆非以為真有是事也,蓋特極論圣賢之心。”而圣賢之心若何?朱子曰:“為士者,但知有法,而不知天子父之為尊。為子者,但知有父,而不知天下之為大。蓋其所以為心者,莫非天理之極,人倫之至。”此心,即天理之極,人倫之至,實仁愛之一體流行。身為執(zhí)法之士,皋陶之仁,唯知有法,而不論犯法者是何人,必然執(zhí)之以就法。身為天子,舜之仁,不傷天下之公義,人倫之常道,所以不會禁止皋陶執(zhí)父就法。但身為人子,舜之仁,雖“父頑,母囂”(《史記·五帝本紀》),幾欲殺己,舜實不忍執(zhí)父就刑,所以未曾思量半點個人生死榮辱,遂棄天子之位,竊負而逃。舜者,純孝之人,“竊負而逃”實亦直情所發(fā),乃當下本真情感直然所發(fā)的直接行為。如呂柟言:“瞽瞍殺人,舜則竊負而逃……亦謂之直也。”其父不幸殺人,有司來執(zhí),作為人子,直然之情即是匿父乃至攜父而逃,此真情之本然,是人本真情感的直接顯現(xiàn)。倘若不可逃,作為人子,寧以身替罪,亦不愿執(zhí)父就刑(父子相恨者另論),此天理之自然,人倫之常情。以“生活儒學”觀之,此實仁愛之情的自然流行。舜摒棄天子之位而言,亦不過蕓蕓人子,亦不過萬千個情感的存在者之一,此仁愛的情感,必使其子不忍父母就刑蒙難而攜父而逃。故倘若舜父不幸殺人,至孝若舜,當為之奈何?其必不以天子之權而赦父無罪,亦不忍有司執(zhí)父以就刑。然處天子之位當盡天子之責,所謂在其位,謀其政,所以必不能傷天下之公義以伸私恩。所以唯有棄天子之尊位,而攜父自流放于禮法之外,不毛之地,以謝死者之罪,以盡人子之情。所以舜不禁皋陶之執(zhí),棄天子之位,竊負而逃,正是正天下公義,盡孝子之心的雙全之法。此仁愛之情之所發(fā),焉有以權謀私之說,舜果真以權謀私,刑法又焉能觸及天子之父?故楊時曰:
“父子者一人之私恩,法者天下之公義,二者相為輕重,不可偏舉也。故恩勝義,則詘法以伸恩。義勝恩,則掩恩以從法。恩義輕重不足以相勝,則兩盡其道而已。舜為天子,瞽瞍殺人,皋陶執(zhí)之而不釋,為舜者,豈不能赦其父哉。蓋殺人而釋之,則廢法。誅其父,則傷恩。其意若曰天下不可一日而無法,人子亦不可一日而亡其父,民則不患乎無君也。故寧與其執(zhí)之,以正天下之公義,竊負而逃,以伸已之私恩,此舜所以兩全其道也。”(《龜山集》)
身為天子,舜必不以私恩害公義,凡有殺人犯法者,有司必執(zhí)之,雖為其父,舜必不禁。身為人子,“哀哀父母,生我劬勞”“欲報之德,昊天罔極”(《詩經·蓼莪》),父雖不慈,而愛父之情不減,純孝若舜,又安能忍父就刑。所以唯有棄天子之位,“竊負而逃”,以全孝子之情。此皆本源的仁愛之情自然所發(fā),亦正是舜由仁心仁性的直然所現(xiàn),仁愛之情的自然流行,所以能終身欣然,樂而忘天下。
其實舜在此生活情景之中有雙重身份,當他為天子時,必以天下公義為先,以社會正義為重,必不容殺人者越法,故不禁皋陶執(zhí)父。當他為人子時,必以父親為重,不忍老父就刑,所以棄天下“竊負而逃”。有些學者可能認為舜“竊負而逃”,妨礙公義,擾亂司法,攜殺人犯法者逃跑,屬于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。但是孟子在此說的其實不是禮法問題,他說的是人之為人的更本源的問題,也就是本源之情的問題。在本源層次上,為人子者焉忍心執(zhí)父就刑?大義滅親,其實就經驗世界而言,也屬于極端情況不得已而為之。但在本源境地中,孩提之童莫不愛其親。在本源境地中,人作為仁愛情感給出的存在者,仁愛給出了人之為人。人首先是作為一個情感的存在者,所以當瞽瞍殺人這一生活情境發(fā)生時,作為處此情境中的舜,愛親的直然之情生發(fā),給出的即是個愛父的人子而已。我們大可設想自己處于此情境之中,殺人者是自己的父親,而自己又極愛自己的父親,那么將作何抉擇?大概亦是非匿即逃。此人本真之情的直然反應而已,倘若天下之子皆執(zhí)犯法之父以就刑,甚至公然押解送官,恐怕人已經不是人的本真存在。所以關于“竊負而逃”的討論,應當觀其大者,即于此生活情境之中,觀圣賢之心,然后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圣賢之心不過仁愛之情而已。故孟子此處與弟子探討的根本意旨,非在禮法問題,而是舜之為舜,人之為人的根本問題。此根本問題即是孟子所言:
人皆有不忍人之心……無惻隱之心,非人也;無羞惡之心,非人也;無辭讓之心,非人也;無是非之心,非人也。惻隱之心,仁之端也;羞惡之心,義之端也;辭讓之心,禮之端也;是非之心,智之端也。(《孟子·公孫丑上》)
惻隱之心,人皆有之;羞惡之心,人皆有之;恭敬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。惻隱之心,仁也;羞惡之心,義也;恭敬之心,禮也;是非之心智也。仁義禮智,非由外鑠我也,我固有之也,弗思耳矣。故曰:‘求則得之,舍則失之。’(《孟子·告子上》)
故人之為人之根本即在此“仁”,無此,不足以為人。仁愛給出了人,給出了存在者,給出了形下的禮法觀念。假如不是仁愛之情的自然流行,舜必不得終身欣然,樂在其中。舜之樂,乃本真情感的自然顯現(xiàn),仁心仁情的自然所發(fā)。恰若孟子言:“父母俱在,兄弟無故,一樂也;仰不愧于天,俯不怍于人,二樂也……君子有三樂,而王天下者不與存焉。”(《孟子·告子下》)父母具存,不愧不怍,雖以天子之貴亦不愿易此樂哉。舜之終身欣然,樂而忘天下,正因為其不禁皋陶之執(zhí),擯天子之位,不愧于天。自流放于蠻荒之地,以謝亡者之罪,不怍于人。竊負而逃,存父之身以盡人子之道。舜終身欣然,樂而忘天下,此樂非是舜棄天下尊位而存父身的自得之樂,而是舜能夠頤養(yǎng)父之天年,父親安然,而樂在其中,不知有天下。此乃仁愛之情通達于心,仁心仁性通達天地,方有此樂。若因為舜棄天下而妄議其乃擅離職守,實不知圣賢之心。天下本天下人之天下,非舜之天下。所以孟子言:“夫有所受之也”(《孟子·盡心上》),趙歧注曰:“夫天下乃受之于堯,當為天理民。”然而觀萬章所問:“堯以天下予舜,有諸?”,孟子答“否”,曰“天予之”“天受之”(《孟子·萬章上》)。當知舜實受命于天,代天而理民,而天下非己之所有,民雖不可一日無君,然君者非必為舜。天下不可一日無法,人子不可一日無父,但是民不患無君。倘若舜父不幸殺人,舜“竊負而逃”,“天”亦必另立天子。天子之位乃天下重器,然與孝養(yǎng)父母而言,亦不足為貴。后世之人,莫不視權利地位乃囊中私物,皇位面前,乃至父子相殺,手足相殘,其實是違悖人的本真之情。孟子曰:“孩提之童,莫不知愛其親”(《孟子·盡心上》),愛親、孝親乃人情之自然而然。所以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,“竊負而逃”,直也,本真之情的直然顯發(fā),本源仁愛之情的直接顯現(xiàn),豈是擅離職守?舜既棄天子之權勢,又焉有以權謀私之說,所以李覯言:“彼天子父,猶不可曲法,而況官之子孫,乃用蔭乎?”后世官吏以權蔭蔽子孫,腐敗滋生,又焉能追究于舜?果真若舜,禮法自然清明,父子必不相殘。
所以孟子所論的瞽瞍殺人,舜“竊負而逃”,其實所關涉的中心不是禮法問題,而是人之為人,更本源的問題,也就是本真的仁愛情感問題對主體行為的給出問題。舜“竊負而逃”,其實是仁愛的本真情感的直然而發(fā)。作為仁愛的本真情感給出了存在者,給出主體當下的行為,實現(xiàn)了人之為人的本真存在,亦為形下禮法制度的構建提供更加本源的依據(jù)。
結語
總而言之,通過“父子相隱”“竊負而逃”,可以知道孔、孟本來的意旨,其實不在禮法問題,不是在于情大于法還是法大于情的問題。而意在更本源的問題,即人之為人的根本,此根本即仁愛的本源之情。孔子言“父子相隱”,實重在“直”,孟子言“竊負而逃”,落腳在“樂”。“父子相隱”,直然之情。“竊負而逃”,本于仁愛。而無論是“相隱”或是“竊逃”,此皆在“其父攘羊”“瞽叟殺人”的生活情境中,本源的仁愛之情的自然先發(fā)。倘若脫離此生活情境,則難以領會其本源之情。而孔、孟二圣,所重視的其實在于人之為人的根本問題,也就是本真的仁愛情感。此仁愛之情,給出了人之為人的本真狀態(tài),倘若天下果真人人父子相告,或父子相刑,則恐怕是一個錯亂而失真的時代,人喪失了人之為人的本真。從“生活儒學”的視角而言,仁愛給出了人,給出了一切形下存在者,無此仁愛之情,人之為人則喪失其本真狀態(tài),而落入“非人”的境地。所以“父子相隱”“竊負而逃”,其實背后直指仁愛本源,所揭示的其實是人之為人的本源存在即情感問題,而非禮法問題,而其所指示出的仁愛之情,正是儒家一以貫之之道。
編輯:董麗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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